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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研究生及指导老师津贴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9-04-15 10:28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
研究生及指导老师津贴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文件)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的精神,参照有关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津贴管理办法,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范围及条件
      我所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导师(含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老师)及所招收的研究生(在职生除外)。
      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所的各项集体活动;
      2.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本所的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科研工作良好。
      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及管理方面的规定。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科学业务水平和身心健康。
二、  津贴标准
      1. 研究生在上学位课期间,津贴按所在研究生点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本所资助。
      2. 研究生在本所进行撰写论文期间,津贴由生活津贴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标准如下:
 
硕士生
博士生
生活津贴
岗位津贴
生活津贴
岗位津贴
标准(元/月)
350
650
500
850
经费来源
本所资助
导师课题费
本所资助
导师课题费
      其中上表中所列岗位津贴为最高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表现分季度核定。
      3. 研究生在本所进行撰写论文期间,其绩效奖励、出差、节假日补助、福利等待遇按本所正式职工一样对待。
      4. 研究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含在职生)进行撰写论文期间,其每指导一名学生的津贴标准如下:
 
硕士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联合培养的指导老师
硕士生
博士生
标准(元/月)
100
200
50
100
经费来源
导师课题费
导师课题费
导师课题费
导师课题费
三、津贴的管理
      1. 研究生新生进校后,发给相关津贴。
      2.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停学或受处分等原因终止学业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
      3. 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津贴。
      4. 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视具体情况停发生活津贴。
      5. 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停发岗位津贴。
      6. 研究生旷工按10元/天、事假按3元/天的标准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直到当月岗位津贴扣完为止。
四、  津贴的发放
      1. 研究生在上学位课期间,津贴按所在研究生点的有关规定发放。
      2. 研究生在本所进行撰写论文期间,岗位津贴由指导导师按季度确定标准,所办公室按月核定津贴,主管所领导审批,省局财务核算中心发放(与本所职工工资同步发放)。
五、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