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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发布时间:2010-04-06 18:09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中国气象报记者许永丽报道 国务院于1月27日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国务院出台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的第二部气象行政法规。《条例》于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共6章48条,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各个环节出发,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规定了专门、具体的措施,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条例》还使我国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有力推进了气象法制建设进程。

《条例》是规范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行动准则和法律保证,对于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气象部门在《条例》的制定和出台过程中做了大量艰苦努力的工作。中国气象局在先后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总参气象水文局,以及北京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并经2007年10月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国内外相关调研和座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部门协调会等的基础上,形成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并报送国务院。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凝结着中国气象局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来源:中国气象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