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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6-02 17:4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促进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发[2006]53号文件),在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以下简称“干旱所”)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为推进博士后工作在干旱所顺利开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研业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了加强干旱所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成立干旱所工作站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工作站领导小组由甘肃省气象局局长任组长,主管科研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计财处、人事教育处、干旱所主要领导以及兰州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博士后科研方向、工作站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有关规章制度。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审定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作站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工作站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博士后出入站手续办理。
第六条  工作站在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博士后科研方向(考虑甘肃省气象局业务性质,科研业务相结合,重点进行业务系统开发研究);
(二)负责综合协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以及对站内日常事务的处理;
(三)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院校的博士后流动站之间的沟通、联络与工作交流;
(四)负责站内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进站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法律;
(二)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应届博士毕业生);
(三)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四)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五)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六)能够全脱产在本站进行研究工作;
(七) 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向博士后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在职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工作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接收意见。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表》;
(二)博士学位证书(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和攻读博士学位所发表的论文);
(三)两名以上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外籍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外籍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可确定科研方向后在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工作站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提出可否进站意见,同意进站的按有关规定到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则不予录用。
第十二条 博士后原所在单位必须在其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寄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阅档审查。博士后档案未到者,均不能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报到,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者,逾期超过15天,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进站前向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与工作站签订《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最多可延长一年,但必须按规定报甘肃省博士后相关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进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视同在职人员管理,在站期间的行政、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干旱所,参与干旱所正常的学术活动和政治学习,遵守干旱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其研究成果、论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两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批准,按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合作导师批准并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组由科研、人事、导师、所在单位领导组成。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甘肃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退站后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办理其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派出博士后出国(境)参加考察等活动。可参加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国际会议,但必须提交论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应定期作学术报告,交流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至出站后两年的时期内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或在SCI收录的刊物发表1篇论文(开发的业务系统在国家级业务单位应用的等同在SCI收录的刊物发表论文,在省级业务单位应用的等同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在站期间必须至少发表1篇符合要求的论文,作者单位必须为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出站后两年内仍不能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和论文篇数,将取消发放其博士后证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并作一次期满研究报告会。由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水平、成果应用情况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享受干旱所正式职工的各种待遇,计算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为单身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为携带家属者提供两居室住房,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在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不转工资关系,由干旱所每月发给1500元的科研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工作站对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将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科研经费由干旱所拨付。
第三十条  每个进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为每年5万元,由省气象局列入年度预算。日常经费单独设账,由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其经费80%为生活费用开支,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20%为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要结合研究计划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其它相关科研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若延期出站,延长期内,不再追加日常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经费由干旱所统一管理,单独设账,按照干旱所科研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气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博士后进站审批表.doc
附件2: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doc
附件3: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doc
附件4:博士后研究人员面试程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