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抗旱办法》实施两年 昨完成立法后评估

实施近两年的《贵州省抗旱办法》,规章本身及实施过程中有没有问题?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完成了对《贵州省抗旱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干旱灾害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级,只有出现特大干旱时,才会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防汛抗旱延伸到村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本次“立法后评估”收到不少意见和建议,法制部门和防讯抗旱部门仔细研究后,经过有关程序对《贵州省抗旱办法》进行完善。
尽管立法工作需要一定程序,但并不限制好的防汛抗旱措施“先行先试”。“办法”第六条原来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工作。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先行先试”的办法是:2014年4月前(汛前),全省所有行政村都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中心)及其办事机构,明确防汛责任和目标,制订工作制度。
水利专家认为,如果防汛抗旱的“触角”能深入到全省约1.8万个行政村中,将在2014年的防汛抗旱中发挥实效,减少村民因洪灾或旱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级响应对应四大措施
“办法”将干旱灾害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级,所对应的抗旱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Ι级。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等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中,发生轻度干旱,可实施人工增雨;发生中度干旱后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发生严重干旱,将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实施跨行政区域调水;发生特大干旱,将暂停高耗水、商业服务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并采取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旱情缓解,终止抗旱应急响应。
(来源:贵阳网 作者: 李朝恒 郑雄增)